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定价方案;

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

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业。

听证会同时网络公开的,应当一并公告网址及时间。

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的,应当公布第三方机构的基本信息。

听证会因故取消或推迟举行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