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人之间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存在分歧的,应当在听证报告中列明相关听证人的不同意见。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人之间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存在分歧的,应当在听证报告中列明相关听证人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