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2/5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或者消费者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