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定价听证项目的特点,根据不同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会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