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听证组织部门,同时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