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或者文字、图片形式公开听证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