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