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听证会设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

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