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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前言 1. i.“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来处理下面(ii)项所限定的 单据,为了: 2. “有关当事人”是指: 3. “付款人”,就是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C.送交托收的一切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银行只被 允许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根据本规则行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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