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遇有即期付款的单据,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付款。遇有即期付款以 外的远期付款的单据,在要求取得承兑时,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承兑; 当需要付款时,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