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如托收指示书中列有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统归受票人负担的指示而受票人 拒绝负担时,除非托收指示书明示规定该项手续费和(或)费用不得免除者,提示 行可免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并按不同情况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当托收手续费和 (或)费用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在托收手续费和( 或)费用免除的情况下,仍应由委托人负担,并可在收到的款项内扣除。

如托收指示书明确规定不准免除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则委托行、代收行 或提示行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和延误均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