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如托收指示书中包括收取利息的指示,但在随附的资金单据上未予表明,而受 票人拒付利息时,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明示规定该项利息不能免除者外,提示行可以 不收利息而将单据按不同情况在付款或承兑后交与受票人。当需要收取该项利息时 ,托收指示书上应载明利率和算收的期间。如利息遭到拒付,提示行应即通知发出 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如单据中所包括的资金单据,并注明了无条件的和肯定的利息条款时,则应认 为其利息数额应是托收金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除非托收指示书另有授权,对资金 单据上所列的本金外还要加上应收利息,否则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