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收行应按照下列规则通知托收结果:

i.通知的方式:代收行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送交所有的通知和消息应载 明必要的详细内容,在任何场合下,都应包括后者托收指示书上的编号。

ii.通知的方法:在无特别指示时,代收行应以最快的邮寄向发出托收指示 的银行送出所有的通知,代收行如认为情况紧急,也可采用更快的方法,如电报、 电传、电子传送系统等,其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iii.(a)付款通知: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 书的银行,详细列明收到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和(或)开支和(或)费用),以及 处理款项的方法。

(b)承兑通知: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承兑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

(c)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托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拒绝付款或拒绝承 兑的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提示行应设法确定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理由,并相应地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 的银行。

委托行收到该项通知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相应指示 。如在送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的90天内,提示行仍未接到该项指示时,可 将单据退回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利息、手续费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