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然而,无论有否得到指示,如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措施,它们不对货物 的处境和(或)状况负责,也不对任何受委托看管和(或)保护货物的第三者的行 为和(或)不行为负责。但是,代收行应立即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 的一方。
银行由于采取保护货物的措施而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托收结果的通知及其他
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然而,无论有否得到指示,如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措施,它们不对货物 的处境和(或)状况负责,也不对任何受委托看管和(或)保护货物的第三者的行 为和(或)不行为负责。但是,代收行应立即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 的一方。
银行由于采取保护货物的措施而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托收结果的通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