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3. “付款人”,就是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第十八条 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十八条 3. “付款人”,就是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第十八条 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承兑和(或)拒绝付款时作为需要时的代 理,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而充分地指明此项代理的权限。 如无此项指明,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