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承兑和(或)拒绝付款时作为需要时的代 理,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而充分地指明此项代理的权限。

如无此项指明,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