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 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
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 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
银行由于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法律手续而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概由 委托人负担。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和货物的保护
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 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
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 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
银行由于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法律手续而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概由 委托人负担。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和货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