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关于光票托收的部分付款,仅在付款地现行法律准许部分付款的限度和条件下 ,才可以接受。但单据仅在全部款项业已收到时才能交与付款人。
关于跟单托收的部分付款,仅在托收指示书内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提示行才 能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提示行仅在全部款项已收到后才能把单据交与受票人。
在任何场合下,只有符合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两者之一的规定后才能接受部分 付款。
部分付款如一经接受,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光票托收的部分付款,仅在付款地现行法律准许部分付款的限度和条件下 ,才可以接受。但单据仅在全部款项业已收到时才能交与付款人。
关于跟单托收的部分付款,仅在托收指示书内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提示行才 能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提示行仅在全部款项已收到后才能把单据交与受票人。
在任何场合下,只有符合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两者之一的规定后才能接受部分 付款。
部分付款如一经接受,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