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3. “付款人”,就是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第十四条 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十四条 3. “付款人”,就是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第十四条 收到的款项(如有各种手续费和(或)开支和(或)费用,则在扣除后)必须 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发出指示书的银行予以支配。 承 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