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1.
1. i.“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来处理下面(ii)项所限定的 单据,为了:
a.取得承兑,和(或)视情况予以付款,或者
b.在承兑后,和(或)视情况在付款后交付商业单据,或者
c.按照其他条件交付单据。
ii.“单据”是指资金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a.“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 似凭证;
b.“商业单据”是发票、装运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一 切不属于资金单据的其他单据。
iii.“光票托收”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商业单据。
iv.“跟单托收”是指:
a.资金单据的托收,附有商业单据;
b.商业单据的托收,不附有资金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