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2.
2. “有关当事人”是指:
i.“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
ii.“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iii.“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iv.“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的代收行。
i.“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
ii.“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iii.“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iv.“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的代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