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前言

前言

国际商会新的《托收统一规则》将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由于一九六七年以来被广泛采用的现行《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254号 小册子)将为本规则所代替,这一进展将会引起全世界各银行的兴趣。

采用新名称的原因是由于在业务实践上,托收单据既有商业性质的,亦有资金 性质的 。

在修订时,国际商会的银行委员会曾对一九六七年以来在业务实践中的变化和 对现行规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问题都考虑在内。例如当托收指示书要求支付利息而 付款人拒付时,提示银行如何处理?这次修订的规则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

此修定本反映了国际商会采取的适应于国际贸易变化的方针。

总则和定义

A.本总则、定义以及下列条文适用于下面(B)所限定的一切托收。除非另 有明示同意,或除非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条例的规定相抵触,它 们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B.就本规则、定义和条文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