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 )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 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