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为收货人。

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便在付款或承 兑(或其他条件)后交给受票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对此项货物仍由发 货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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