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除了托收行和代收行被授权可以贴必须的印花(除另有指示,该费用应由委托 人负担)以及作出必要的背书,或加上为托收业务习惯上所需要的任何橡皮戳记或 其他用以识别的标记或符号,单据应按交来时的原样向受票人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