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发布机关 应急管理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最大程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 第二章 制定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消防、矿山安全、地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适当形式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服务大厅、本机关办事机构等场所向社会公开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选择处罚种类的情形和适用条件。 第十二条 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等内容,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某项行政许可,没有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权限等内容,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强制种类、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检查主体、依据、标准、范围、方式和频率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类别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实施程序。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需要以规章形式制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程序修改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 第三十四条 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7月15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