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