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需要以规章形式制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

应急管理部门需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有关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