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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需要以规章形式制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程序修改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 第三十四条 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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