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