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类别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