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检查主体、依据、标准、范围、方式和频率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