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强制种类、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