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权限等内容,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 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应当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