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程序修改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