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