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