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 应急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涉及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不得指定具体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