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适当形式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服务大厅、本机关办事机构等场所向社会公开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