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章 制定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制定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