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消防、矿山安全、地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