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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政策,依法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第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中… 第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债权投资计划的预期收益水平、发行额度和存续期限,灵活运用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 第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以债权投资计划产品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落实资金和资产独立运营及隔离安排。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指定机构报送材料,依规注册或备案,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 第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等合同、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文本),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应当要求委托人认购受益凭证前,仔细阅读债权投资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申明愿意承担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专… 第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注册或备案程序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发行工作。债权投资计划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采用限… 第十九条 由债权投资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限于与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直接相关的受托管理费、独立监督费、中介机构服务费及登记存管费和交易发行费等。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应当与资本状况相适应。专业管理机构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

第三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及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开展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有效评估偿债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及信…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划拨管理,按照投资合同和用款计划拨付投资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偿债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 第二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跟踪评估偿债主体与增信安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应当明确监督责任,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独立监督人应当由受益人选聘确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除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专业管理机构制定的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和本金。变更分配或支付日期的,应当经过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债权投资计划分配方案,分配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并兑付本金。未能按期分配或兑付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条 债权投资计划终止,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具清算报告,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受益人和独立监督人。合计持有三分之二受益权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清算报告提出书… 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债权投资计划约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接收清算资产。

第四章 受益人大会

第三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债权投资计划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执行,并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份受益凭证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债权投资计划三分之一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发生严重影响债权投资计划执行的重…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召集受益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债权投资计划期限、改变债权投资计划财产运…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由召集人整理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名确认。召集人应当将有关议案、大会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和会议纪要等送… 第四十条 独立监督人可以列席受益人大会,并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文件约定,以适当、可行的方式,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受益人有权向专业管理机构查询与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相关的信息,专业管理机构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四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持续评估投资管理能力,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等因素,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和业务需要。 第四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第四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董事会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规划,审批和监督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不得通过发起设立或利用债权投资计划,与相… 第四十八条 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专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和中国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情况外,每年度还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第五十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能力和行为,以及其他各相关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经整改重新符合监管规定前,不得发起设立新的… 第五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暂停或终止违规机构及人员从事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质… 第五十三条 为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