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第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债权投资计划的预期收益水平、发行额度和存续期限,灵活运用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本息偿还方式,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及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