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信用级别等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债权投资计划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管理机构不得发起设立该债权投资计划:
存在重大法律或合规性瑕疵,或者法律合规意见提示重大法律合规风险;
专业管理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提示重大风险;
无内部或外部信用评级,或者内部或外部信用评级低于可投资级别;
参与评审、决策的部门,对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持否定意见;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