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