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暂停或终止违规机构及人员从事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质。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