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经整改重新符合监管规定前,不得发起设立新的债权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