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受益人大会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受益人大会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债权投资计划三分之一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发生严重影响债权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