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应当要求委托人认购受益凭证前,仔细阅读债权投资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申明愿意承担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为委托人查阅债权投资计划文件(含原件)提供便利。委托人获取债权投资计划信息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债权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债权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