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以债权投资计划协助关联公司与债权投资计划相关当事人发生他项交易;
引入关联机构担任或变相担任债权投资计划的独立监督人;
将不同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相互交易;
挪用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或者财产;
中国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以债权投资计划协助关联公司与债权投资计划相关当事人发生他项交易;
引入关联机构担任或变相担任债权投资计划的独立监督人;
将不同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相互交易;
挪用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或者财产;
中国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