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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跟踪评估偿债主体与增信安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要求偿债主体及担保人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期评估其资信状况;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要求偿债主体报送经审计的抵押质押资产财务信息;

定期核实已签增信合约有效性,确保无可能致使增信无效或增信效力弱化的他项权利存在;

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偿债主体和担保人主要人员变动、业务调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情况。

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不少于一次。